点击上方兰考教育,一键关注我们
一种痛,叫给孩子辅导作业。更痛的是,妈妈辅导到心力交瘁,爸爸却“隐形”了。
前段时间有一条新闻,说的是一位爸爸送儿子上学,没想到竟然送错了!幼儿园的负责人突然发现多出一名孩子,只好报警。原来那天是爸爸第一次送孩子,只听了个大概地址,和孩子原本的幼儿园在一个小区里,离送错的幼儿园只有200米。网友感叹,平时这位爸爸一定对孩子关心不够。
于是,新的热词诞生了,叫“丧偶式教育”,意指父母一方在孩子教育中严重缺席。
“丧偶式育儿”这个词精狠准,戳中了不少父母尤其是做妈妈的“痛点”。
现在有很多的家庭都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已经不仅仅是“缺席”了,甚至就像是过路客一样“走过场”!
根据江苏省妇联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家庭教育现状问卷调查显示:近50%的家长不知道用什么方法教育孩子,约八成家长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借鉴。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11月19日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其中拟规定,“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否则可以报案。
家长养育孩子简直操碎了心。那么,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到底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条例(草案)》中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特点,适时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社会责任、生命安全、身心健康、行为规范、礼仪修养、生活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引导未成年人养成优良品德、健全人格、劳动精神和良好行为习惯。
《条例(草案)》明确,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确因外出务工等无法与其共同生活的,应当委托有能力的监护人。对于留守儿童,家长们也不能觉得委托人了就不管了,还是经常了解下孩子的生活、学习和身心发展状况。千万别偷懒,现在网络很发达,可以通过书信、语音、视频等方式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定期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很多妈妈经常吐槽“丧偶式育儿”,觉得爸爸分担不够,照顾孩子太少。
《条例(草案)》明确,父母双方应当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不得以离异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一方开展家庭教育,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条例(草案)》还规定了一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不得出现的行为,比如放任孩子辍学,用侮辱、虐待、实施家庭暴力等方式开展教育,放任孩子吸引、旷课、沉迷网络、校园霸凌等等情况。
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的义务,或者暴力、侮辱、虐待等方式实施交通教育等情况的,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监护未成年人可以向学校、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妇联等单位和组织求助,相关单位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家长辅导孩子写作业,谁来辅导家长呢?政府不能做旁观者。
《条例(草案)》中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城乡社区教育机构、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未成年人成长指导中心、未成年人社会实践基地、校外教育辅导站等,建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提供家庭教育服务。
《条例(草案)》还提到,鼓励研发家长易于接受、便于互动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新媒体产品。
很多家长也吐槽,学校把很多教育的问题都推给了家长,那么学校干什么呢?在家庭教育中,学校也要有所作为,比如,针对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特点定期对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培训、咨询和辅导。
孩子在学校犯了错,那就要叫家长了。《条例(草案)》规定,学校发现未成年人有违纪、违法或者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提供家庭教育个性化辅导。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采取个性化辅导仍不能纠正的,学校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申请送专门学校矫治。
江苏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莫宗通在对《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的说明中提到,《条例(草案)》并没有一味地苛求家长责任、扩大家长义务,而是从底线出发,通过正负面清单并举,明确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力求做到依法、合情。
结婚、离婚登记时,要解决好家庭教育问题
《条例(草案)》提到,在婚姻登记、生育、幼儿园和中小学入学几个节点,对强化家庭教育指导作了明确要求。同时点面结合,按照未成年人成长规律,针对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特点,对日常家庭教育和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阶段、高中教育阶段的家庭教育指导进行了系统规范。
比如婚姻登记机构应当对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的申请人进行针对性的家庭教育宣传和指导。同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建立孕妇学校、新生儿父母学校等,开展公益性早期家庭教育服务。
有的家长为了陪娃写作业急得住院,也有的家长对孩子不够关心。
《条例(草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或者采用侮辱、虐待、家庭暴力等方式开展家庭教育。
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出现犯罪等情况,相关部门可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妇女联合会,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家庭教育辅导。这种情况下,如果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被有关机关责令接受家庭教育辅导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可以依法对其进行训诫,并可记入其个人信用信息。
来源:现代快报、教育时报
分享是一种美德
转发是一种境界
欢迎关注兰考教育
喜欢的话请记得点赞哦~
本站系本网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管理员联系邮箱(583358621@qq.com)也可拨打我们的联系方式告知,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声明]本站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 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